站务公开
首页» 站务公开» 规章制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外场站土地管理规定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外场站土地管理规定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日期:2017-03-23   |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管理,更好地发挥校外场站土地在学校科研及推广示范中的作用,依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校外场站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土地范围

本规定所指校外场站土地为场站管理中心所辖九个场站所有国有土地。包括:斗口试验站、米脂试验站、咸阳试验站、周至试验站、周至二曲试验站、眉县试验站、杨凌试验农场、火地塘试验林场和乾县试验站。

二、土地保护

1.各场(站)为所辖土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任主体,场(站)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六落实”,确保土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2.各场(站)应履行职责管好用好土地,对于周边有侵占土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应予以阻止,并及时书面向场站管理中心报告。

3.各场(站)要加强对土地利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发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二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向场站管理中心报告。

三、土地分类

1.土地按用途分为教学实习用地、科研与推广示范用地、生产经营用地、其他用地四类。每年年初,各场站将上述四类用地明细上报中心备案。

2.各场(站)应建立土地台账、绘制地图和巡查记录,详细记载土地的范围、用途、面积及其附属设施,建立健全巡查制度,明确责任人。

四、土地使用

(一) 教学实习用地

各学院根据教学要求填写“科教用地审批表”,经教务处审核,报场站管理中心分管国资领导提出用地建议,经场站管理中心主任签批同意后,通知有关场站做出土地使用安排,签署“用地协议”,并报国资处备案。

(二)科研与推广示范用地

由项目负责人申请填写“科教用地审批表”,经学院签署意见,科研院或推广处审核,报场站管理中心分管国资领导提出用地建议,经场站管理中心主任签批同意后,通知有关场站做出土地使用安排,签署“用地协议”,并报国资处备案。

(三)生产经营用地

生产经营用地分为:职工承包用地(津贴地)、对外出租用地、自有生产用地等。

1.职工承包用地

职工承包用地系指目前用于解决在职人员岗位和业绩津贴所承包的土地。职工承包期结束后,土地应及时收回,作为科教储备用地。

2.对外出租用地

依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公用房屋、土地使用权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执行。各场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要求,应逐步减少、收回或停止对外出租用地,列为储备用地。

3.自有生产用地

该用地包含新征土地、新复垦土地及收回的出租土地,在暂未列入科教用地前,可做为自有生产土地予以利用,并依照《场站管理中心自产农产品管理规定》规范管理。

(四)其他用地

包括列入学校规划的建设用地等,依学校计划执行。

五、土地收费

1.教学实习用地不收费。

2.科研与推广示范用地收费标准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土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3.各场(站)每年9月底前核算应收取土地资源使用费数量上报场站管理中心汇总,由计财处统一从科研、示范推广项目经费中扣除。

六、土地管理

(一)跟踪检查

各场站应进行定期检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立即收回土地,且在以后项目中不再安排用地。

1.开展的工作与申报项目不一致。

2.土地安排后当年闲置不用。

3.改变土地用途,如试验用地改经营用地等。

4.将分配的土地转包、借用给其他人使用。

(二)结题退出

1.项目结题后,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将试验用地交回场站管理中心;

2.对于项目已经结题,或土地计划已经到期而不交回土地者,按照土地收费标准的10倍进行收费。

七、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件:

      1.《科教用地申请表》(教学实习、科研与推广示范)

      2.  科教用地协议


场站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3日



友情链接:  教育部    |    中国农业科技信息网    |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    中国农业大学    |    南京农业大学    |    华南农业大学试验中心

版权所有:场站管理处(场站服务中心)   地址:南校区原农科院子校办公楼   邮编:712100  

网站负责人:杜军宝   网管员:张 赟   杨蓓蓓   电话:029-87082251   87082190

网站维护:艾特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