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场站管理中心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公务用车使用合理、行车安全、厉行节约、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租用车辆原则
1.工作人员出差应尽可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格控制公务租用车辆。
2.公务用车应租用专业公司车辆,且必须保证车况良好、服务质量高,一般不得租用个人车辆。
3.拟租用车辆范围及价格(公里单价),由综合办公室
负责依据不少于4家营运公司的服务报价经商务谈判后,以最优惠的价格确定。
二、公务租用车辆用车程序
1.公务租用车辆由综合办公室负责集中统一租用和调配管理。
2.综合办公室根据乘车人数,按照节约、合理、有效使用的原则,确定租用车辆车型。
3.出差人员需租用车辆,应于出差前1天在综合办公室填写《场站管理中心机关公务租用车辆用车登记表》《场站管理中心机关公务租用车辆用车派车单》(见附件1、2)并报中心主任审批。
4.综合办公室根据审批意见落实车辆,并将派车单交予出差人员。
5.出差人员用车结束后,应将派车单信息填写完整并及时交回办公室保存。
6.综合办公室负责及时办理租用车辆费用结算事宜。
三、其他事项
1.综合办公室应分别按月、按年度汇总租用车辆费用,为财务分析提供准确依据。
2.综合办公室应及时了解出差人员对租用车辆状况、服务态度等情况,对评价不好的公司车辆终止租用。
3.各试验场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场站管理中心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