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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站管理中心奖励绩效津贴分配暂行办法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日期:2019-01-12   |  浏览次数:

     

根据校人发〔2017〕464号《关于完善津贴分配方案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为充分发挥奖励绩效津贴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结合场站管理中心实际,特制定场站中心奖励绩效津贴分配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加强调控力度,激发内在活力,激励广大职工爱岗敬业,充分调动各类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切实发挥奖励绩效津贴的激励效能,促进场站中心快速发展。

二、分配原则

注重激励、突出实绩、体现差异、统筹兼顾。

三、分配对象

场站中心在职在岗职工。

四、津贴构成和核发

(一)津贴构成

奖励绩效津贴分为基础绩效津贴和重点绩效津贴,两部分按档综合统一发放。基础绩效津贴占学校核拨场站中心奖励绩效津贴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重点绩效津贴不超过30%。

(二)津贴核发

1.基础绩效津贴。按照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分档发放。一档人数不超过职工总数的20%,三档人数原则上不少于职工总数的10%。

2.重点绩效津贴。主要用于场站重点岗位、重要任务、重大专项工作及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的再奖励。

3.有关规定

(1)年度内退休的职工按照基础绩效津贴二档的实际在岗月份分段计算。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奖励绩效津贴:未完成年度基本工作任务的;因工作失误、延误、错误造成一定影响的;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工作量不饱满的;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兼职,严重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分管或具体负责的工作发生安全稳定事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组织实施

1.基础绩效津贴、重点绩效津贴各档次的确定,奖励范围、对象,奖励额度等由场站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2.场站中心党政综合办公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当年奖励绩效津贴拨付总额实施测算,综合统一发放。

六、其他

1.未尽事宜按照校人发〔2017〕464号《关于完善津贴分配方案的指导意见》执行。

2.本办法由场站中心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场站管理中心

2019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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