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校发〔2017〕25号文件精神,结合场站管理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常驻地是指场站管理中心机关、基层场站工作人员长期工作地所在的县(区、市)行政区划范围。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 差旅费标准由场站管理中心按照学校要求统一制定、调整,经计划财务处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五条 职工出差,一律实行登记报告和审批制度。
出差前个人务必填写《职工出差审批单》,向所在单位登记报告。特殊情况的应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形式报告。
事先不报告,或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一律按照旷工或脱岗论处,并由个人承担因私自外出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六条 职工出差应当向直接上级领导报告审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工具,不应超过以下标准(三类):
交通工具 |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含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 |
标准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火车连续乘坐超过6个小时的,可以购买火车软席、高铁/动车一等座。
第九条 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和实报实销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在常驻地境内出差,不发给市内交通费。
在常驻地邻县(区、市)境内出差,每人每天发给市内交通费40元;
在常驻地邻县(区、市)区域以外出差,每人每天发给市内交通费80元。
出差期间实际支出超出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合理范围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自带(出租)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住宿费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件)。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六条 在常驻地境内出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不得报销住宿费;
校外场站人员到杨凌出差,个人有食宿条件的,不安排住宿,不得报销住宿费。
工作人员超出批准计划时间,或超出住宿标准所发生的住宿费不得报销。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下列标准包干使用:
在常驻地境内者出差,不享受伙食补助费用;
在常驻地邻县(区、市)出差,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60元;
在常住地邻县(区、市)以外区域出差,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00元。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
校外场站人员到杨凌出差,且个人有食宿条件的,驻勤期间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安排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个人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六章 会议、培训等差旅费管理
第二十条 职工参加会议、培训等,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等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会议、培训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的,凭会议和培训通知据实报销住宿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长期参加学习培训的,期间不发市内交通费。学习期在一个月以内的,按学习地的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发给生活补助;一个月及以上的,按每天6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管理干部参加培训、调训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按差旅费标准报销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火地塘试验林场职工在驻勤期间,每人每天发给驻勤(伙食)补助60元。职工出差(含往返路途)执行出差标准,但不得重复计算驻勤补助。驻勤补助发放和差旅费报销在当月月底同步进行。驻勤期间不发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差旅费管理坚持“实事求是、高效务实、厉行节约”的原则。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城市间交通费应保持连续、完整,因特殊原因无票据或票证不连续、不完整的,由本人提供有关凭据或书面说明情况,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到位置偏僻、公共交通工具无法直达的镇、村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达出差目的地所在县城后,可以租用车辆前往出差目的地。
出差自带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一般情况下按规定标准包干发放。在出差地租车的或市内交通支出超出包干标准,合理范围内的可凭发票据实报销交通费。
第三十六条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未能取得住宿费发票或住宿证明的,由本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有关凭据,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八条 出差期间,事先经批准就近办理私人事务等,其绕道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返回后,应当及时(30天内,最迟不超过60天)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报销差旅费应当填写(或打印)《差旅费报销单》,经批准或随附《出差审批单》,连同车(机)票、住宿费发票等所有相关费用凭证全部一次性报销,不得分割、更不得与其他业务混淆报销,也不得事后补报。
第三十条 住宿费等原则上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乘坐飞机的,应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
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自觉接受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监督。
各场(站)长、报账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违反差旅费开支规定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缴,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出差人数、天数等信息冒领或套取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已全部或部分由其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四)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租用交通工具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的违规资金予以追缴,并视情况予以通报;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场站管理中心综合办公室解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细则同时废止。
场站管理中心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