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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暂付款管理规定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日期:2012-04-06   |  浏览次数: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暂付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规范暂付款借用、报销程序,有效控制暂付款余额和占用时间,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暂付款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务活动从财务部门借取的以偿还为条件的待结算的各种款项,包括因公出差预借的差旅费、购买设备及原材料等的预付款、零星周转金以及其他经济业务的垫付款等。

  第三条 暂付款借款人员必须是学校正式教职工、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临时聘用人员、校外人员及本科生不得以本人名义借款。为明确经济责任,上述人员因出差、购物、举办活动、生病住院、外出实习或调研等情况而需事先预支公款的,由负责联系该项工作的在编正式职工经手借款。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公务用途和限额办理借款手续并按规定及时核销暂付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二章 暂付款管理原则

  第五条 公款公用。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公务性开支,不得因私借款。

  第六条 专款专用。暂付款应严格按照“一事一借,前清后借,谁借谁还”要求办理,严禁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转借,更不允许以公务的名义套取公款归私人使用。

  第七条 预算控制。没有经费来源或超出预算控制指标的项目,均不得借款。

  第八条 及时结算。借用公款要逐笔结清,凡以前借款未结清的,一律不得再行借款。

第三章 暂付款办理程序

  第九条 工作人员借用公款必须填写制式借款单,列明借款用途、金额和计划还款时间,经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条 暂付款由计财处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核,从严掌握。

  1.借款事由是否真实、合理;

  2.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会计内控制度要求;

  3.是否有确定的经费来源;

  4.付款的资料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5.是否有应清未清的暂付款。

  第十一条 办理借款事宜,应根据实际需要准确地预计借款额度,按以下原则执行:

  1.外埠差旅费借款,应根据“会议通知”等,合理估算出差地往返的基本交通费用和规定标准的住宿费用。

  2.设备、材料采购、委托加工、对外协作、工程进度借款需提供采购(加工)合同、外协合同、施工合同等,一般按合同和进度估算暂付款金额。一般情况下,学校不提供工程和货物采购预付款,经批准的预付款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0%,进口设备预付款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0%。

  3.会务费、版面费、年度会费及文章、书籍出版相关的借款需提供文章的录用通知或出示收款单位的缴款通知,按通知确定暂付款金额。

  4.因公出国借款,按批准的出国预算预计借款金额。

  5.住院费借款,按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校外试验场站等即时办理财务手续不方便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固定人员借用2-5万元的周转金,年初借用、年末归还。

  7.研究生只能借用实验耗材采购款,原则上借款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

  8.其他事项的借款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借款额度。

  第十二条 借用暂付款,必须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财务收支审批规定》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1.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会计主管审核;

  2.单笔5万元以上的借款计财处长审核、主管财务校长审批;

  3.单笔300万元以上的借款计财处长审核,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暂付款的支付方式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规定限额以上的暂付款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暂付款采用银行转账或汇款方式结算的,借款人应准确、清楚填写收款单位信息(名称、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等),因信息错误,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借款人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章 暂付款结算规定

  第十四条 借款人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应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报销结算手续,核销暂付款。

  1.出差人员预借的差旅费,应在返校后20日内(按返程车、船、机票日期推算),办理报账核销手续。

  2.采购办公用品、实验材料等借款,应自发票签发日算起,20日内办理报账核销手续。

  3.购置设备借款,市场现购的以发票取得之日起计算,合同订货的以合同到货之日起计算,限在30日内凭购货发票和资产登记卡片办理报账核销手续。

  4.零星工程修缮、改造等专项借款,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并送交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在审计意见书出具后20日内,凭结算发票、施工合同和决算审计意见书办理报销手续。

  5.学生赴外地实习,应由带队教师负责借款。带队教师应在实习结束返校后的20日内办理报账还款手续。

  6.承办会议或外事活动的借款,会议或活动结束后20日内办理报账还款手续。

  7.公派出国进修、学习的,应从回国的当月算起,30内办理报账还款手续。

  8.赴外地学习、进修、出差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应在学习、进修、出差结束返校后30日内办理报账还款手续。

  9.各类周转金借款,必须在当年12月20日之前归还或报账,下年初再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10.办理调离、退休、毕业生离校等手续时,必须核销暂付款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11.其他项目借款的报销时限均为借款后30日内。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结题时,必须确定该科研项目所有暂付款全部核销完毕。

  第十六条 借款人已办理借款手续,由于计划变更或推迟的,应在3日内退还已借款项。

  第十七条 借出款按照借款时约定的还款日期归还。有偿借用的,应在规定的还款日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第十八条 当年暂付款原则上应当年冲销。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改变暂付款用途的,应在报销还款时书面说明原因。

第五章 暂付款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计财处根据本办法做好暂付款的日常办理、统计、催还和公示工作。及时与核对未报账款项,严格控制暂付款余额和占用时间,及时向各单位经费审批人和借款人送达《催还借款通知单》,避免暂付款形成呆账,以保证学校资金安全。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经费审批人对本单位的暂付款要做好“源头”管理工作,谨慎审批暂付款,对本单位因公借支暂付款的安全、使用、报账、归还负领导责任,有义务督促本单位教职工及时清理借款。

  第二十二条 暂付款由借款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制。借款人是暂付款的直接责任人,对暂付款的核销、归还负有直接经济责任;审批人应审核暂付款合法性、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办理调离手续的,应当对本单位(项目)未结清的暂付款做出书面说明并移交继任者。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因调离、退休、退职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核销本人所借全部款项,确非主观原因不能结清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经相应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变更借款人。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借款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报销还款义务时,由借款审批人催还,超过期限的将从审批人工资和津贴中全额扣收。

  第二十六条 暂付款应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销或归还。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报账还款手续的,应提前15天书面陈述理由,申请延期结算,经计财处处长批准后,可以延期30天报账还款。

  所有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的暂付款,无正当理由的,从次月起扣发借款人工资和津贴偿还其借款,直至结清为止。

  暂付款审批责任人应提醒和催促借款人及时报账还款,特别是对于超过还款时限的借款人员,应配合计财处对借款人采取的扣还措施。

  第二十七条 假借他人之名办理借款的,一经发现,予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个人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报销核销暂付款时,如果报销内容与借款时填写的用途不一致的,财务人员可以拒绝办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借款名义,私自挪用借款或用于非法经营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审批人和借款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账龄在三年以上的暂付款呆账,由计财处甄别情况,认定责任,对其中确非个人原因导致的呆账,由借款人申请(详述原因),经证明人和本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报计财处,按《资产处置办法》的有关程序报批核销。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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