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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日期:2012-03-16   |  浏览次数: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

 

(校党发〔2012〕2号)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及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十不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三、校级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按照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研究和报批。

  四、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由校党委负责研究和审批,组织部、纪检委、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五、组织部、纪检委、监察处要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教育、要求、管理和监督。

  六、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校党委审批。

  七、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在学校设立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的,由学校有关单位报校党委研究审批。

  八、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非学校设立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研究签署意见,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由校党委研究审批。并报纪检委、监察处备案。

  九、新提任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十、经批准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在每年年底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兼职有关情况。

  十一、经批准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维护学校的利益。

  十二、对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十三、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

  十四、各党委(党总支)要参照本暂行办法,加强对本单位处级以下党员干部兼职的管理。

  十五、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十六、本暂行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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