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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站管理处科教副产品管理细则(试行)

来源:场站管理处   |  作者:   |  发布日期:2022-01-18   |  浏览次数:

     

为加强场站(基地)科教副产品管理与监督,切实防范化解廉洁风险,促进科研、推广、教学工作有序开展,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教副产品管理办法》(校国资发[2021]336号)有关规定,结合场站(基地)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科教副产品定义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科教副产品是指校内各单位利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各类经费从事科研、推广、教学活动,产生的除了完成科研、推广、教学任务以外的可用于展示、品鉴、销售,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有形产品。科教副产品属于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学校所有。

科教副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一)动、植物产品:如植物的果实、根、茎、花卉,动物的幼崽及肉、蛋、奶、皮毛等;

(二)生化产品:如试制的农药、兽药、化肥、生长剂、疫苗等;

(三)试验加工产品:如试验加工的食品饮品、机械加工技术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产品、样品、模型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第二条 场站管理处负责以下科教副产品管理:

1.产权属学校且由场站管理处管理的土地上产生的科教副产品;

2.推广试验示范站(基地)使用场站管理处管理的土地上产生的科教副产品。

第三条 场站管理处是归口管理的科教副产品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科教副产品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的科教副产品管理台账,组织科教副产品的处置,监督场站(基地)科教副产品的管理,定期向学校汇报科教副产品的管理情况。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科技推广处)和相关学院(所)协助场站管理处做好与其相关场站(基地)的科教副产品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场站(基地)负责人是科教副产品的直接责任人。各场站(基地)成立由班子成员、国资员和相关人员等组成的科教副产品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 “工作组”),负责建立科教副产品台账,及时收获、加工、规范处置科教副产品,并及时、足额将处置收入上缴到场站管理处科教副产品专用账户。

第五条 成立场站管理处科教副产品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

组  长:场站管理处处长

副组长:场站管理处分管领导

成  员:相关场站(基地)的上级分管领导、场站管理处科教服务科科长、各场站(基地)负责人

秘书:场站管理处科教服务科科长

第三章  台账登记与处置管理

第六条 各场站(基地)负责人应如实填写科教副产品入库、出库单,并据此及时登记科教副产品台账,真实反映科教副产品的生产、出入库、库存数量及处置收入情况,于每年7月和11月向场站管理处科教服务科备案(附制式表)。

第七条 场站管理处定期对归口管理的科教副产品,按生产单位和产品种类登记分户管理台账。

第八条 科教副产品处置应遵循公开、及时、保质、规范、经济、保值的原则。

科教副产品处置方式分为出售、推广展示、品鉴、无偿调拨、科研再利用、转固定资产、报损、销毁等。

第九条 科教副产品处置采取申报审批制(申报书见附表)。各科研团队提出处置建议,经所属场站(基地) “工作组”进行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科教副产品处置严格执行市场价格调研、公开竞价的形式,必要时可采用评审或评估的办法确定出售价格。

动物类科教副产品单批处置价值在10000元以下,其它类科教副产品单批处置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各 “工作组”处置。

动物类科教副产品单批处置价值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其它类科教副产品单批处置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由“领导小组”处置。

第十一条 科教副产品在出售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未获得市场准入许可或者有毒有害以及涉及生物安全的科教副产品,相关场站(基地)应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置。

第四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科教副产品处置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所有处置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场站管理处科教副产品收入专用账户,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 科教副产品处置收入的20%作为管理服务费划拨土地资源所属场站(基地),其余80%划拨科教团队。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场站管理处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教副产品的生产、收获、处置、收入上缴情况及台账建立、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定期检查安排在每年5月和9月期间。

第十五条 场站管理处每年年底对各场站(基地)科教副产品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相关单位,同时作为下年度土地使用调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实行科教副产品公示、备案制度。

场站管理处每年7月、11月在场站管理处网站对各场站(基地)本年度科教副产品的产量、存量、处置及收入上缴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监督,同时将科教副产品的产量、存量和处置情况及交款票据复印件等材料汇总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 在科教副产品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场站管理处责令改正;对整改不到位的,场站管理处将收回、停供土地,或报经国有资产管理处采取其他相关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的报学校研究处理。

(一)瞒报、少报科教副产品;

(二)超越权限擅自违规处置科教副产品;

(三)隐匿、私分、截留、挪用科教副产品处置收入,“坐收坐支”、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等;

(四)拒不接受场站管理处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场站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场站管理处科教副产品处置备案表

2.场站管理处科教副产品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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