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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日期:2020-06-03   |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保障学校和非事业编制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聘用的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员(以下简称“非编人员”)。

退休返聘人员、勤工助学学生、兼职人员、外聘教师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学校其他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学院(系、部、所)、机关处室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直(附)属单位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四条  非编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非编人员数量。凡能通过事业编制职工岗位调整、职责合并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得聘用非编人员。

第六条  非事业编制岗位分类

A类岗位(管理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在管理、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事业编制未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为完成学校管理工作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可申请设置A类岗位。

B类岗位(专职科研岗位):为完成科研项目,用人单位(科研项目)可设置专职从事科学研究的B类岗位。

C类岗位(服务保障岗位):为完成科研辅助或服务保障工作,用人单位可在学校核定的用工计划内,自主设置C类岗位。

第七条  非事业编制A类岗位实行设置审批制,B类岗位实行设置备案制,C类岗位实行用工计划审批制、岗位设置备案制。学校对A类岗位、C类岗位每年集中审批(备案)1次,对B类岗位即时备案。

第八条  学校探索以劳务派遣形式,通过社会组织补充非编人员。学校鼓励用人单位将非编人员承担的保洁、保安等任务,通过专业外包等方式完成。

第三章聘用管理

第九条  学校按照“宏观控制,分层管理”、“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部门管理职责。

第十条  人事处是学校非编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非编人员的宏观管理。

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非编人员管理制度。

2.审批(备案)用人单位非事业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和用工计划。

3.督促用人单位完成非编人员的劳动合同、岗位管理协议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续签等手续。

4.管理学校社会保险账户,办理非编人员社会保险业务。

5.指导用人单位办理劳务派遣业务。

6.预算落实A类岗位非编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非编人员的经费管理部门,负责非编人员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用收集、划(代)扣等。

主要职责:

1.收集、划(代)扣非编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2.根据人事处提供的名册,支付非编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是非编人员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非编人员的日常劳动管理。

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和非编人员合法权益。

2.代表学校与本单位非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管理非编人员劳动档案。

3.负责本单位非编人员的日常劳动管理,包括技术培训与安全培训、考勤、考核、奖惩等。

4.承担本单位B类岗位、C类岗位非编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劳务派遣费用、劳动保护费用、经济补(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5.负责本单位非编人员的工资申报与社会保险费用归集。

6.负责本单位非编人员的劳动仲裁与诉讼,承担法律文书确定的各项费用。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与非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劳务派遣手续。学校提供劳动合同范本,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明确非编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纪律、用工期限、试用期等。

第十四条  非编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的工作由用人单位与非编人员根据岗位性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非编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可办理临时校园卡及车辆出入校园证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应及时交回。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期满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非编人员本人。非编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非编人员应在30日内办完离校手续,用人单位应在非编人员离校时为其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在10日内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工资及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  A类岗位非编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学校确定;B类岗位非编人员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科研项目)根据岗位性质、职责和学历要求等确定,报人事处备案; C类岗位非编人员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及社会人力资源市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A类岗位非编人员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调整B类、C类岗位非编人员工资标准的,应签订补充协议,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A类岗位非编人员工资从学校支付,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批;B类岗位非编人员工资从科研项目支付,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 C类岗位非编人员工资从用人单位或科研项目支付,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在核定的用工计划和备案的录用范围内,根据日常劳动管理情况填报上月非编人员工资发放表,按程序报审后交计划财务处通过银行代发工资。

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严禁提前、推后或趸发工资。

第二十三条  非编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愿参加或无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得聘用。

第二十四条非编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按工资渠道筹措。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将本年度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用预交至计划财务处,并垫交个人应缴费用。下年度社会保险费用应提前1个月预交。

第二十六条  非编人员出现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完成停保及新聘人员参保手续。未及时停保、参保而发生缴费错误或产生缴费利息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申请参(停)保时间为每月10日前,当月申请,当月参(停)保。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非编人员因劳动合同履行、待遇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先向人事处、校工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申请劳动仲裁。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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