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站管理中心党委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保证场站管理中心党委议事的规范化,制度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二条 党委会议议事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校有关精神,研究检查落实情况;
2、审定中心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请示、重要会议的报告和讲话;
3、中心及场站机构设置、撤销,场站科级干部的任免,及干部职工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讨论决定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制定加强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5、讨论决定职代会、工会、共青团、及下属场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6、审批党支部的选举结果,审批场站管理中心党员发展、转正等重大事宜;
7、负责组织中心党委成员集中理论学习和民主生活会,讨论研究党员培训、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等方面的问题;
8、其他需要中心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三条 场站管理中心党委全体委员为出席会议人员。下属场站领导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时,可以扩大会议形式召开。根据议题需要并经主持人批准,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相关部分。
第四条 中心党委会议由书记主持。因出差或其他原因,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五条 中心党委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书记或副书记视情况而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提请会讨论的会议题,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和副书记商定,并征求中心主任的意见。除特殊情况外,对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一般不讨论。
第七条 党委会议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投票方式(有记名或无记名),也可采取口头或举手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以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八条 如对重大问题发生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
第九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条 党委的决议,所有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一条 对党委会议研究的事项,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会议情况。第五章 会议决定的落实。
第十二条 经党委会议定的议题,会后由中心综合办公室及时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及时通知相关场站按会议要求抓紧落实办理。
第十三条 会议定的议题,相关场站要将落实办理情况及在办理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时报中心办公室。
第十四条 凡经党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书记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对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分管领导应向党委会议及时报告。
场站管理中心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