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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财务支出审批若干规定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日期:2012-04-06   |  浏览次数: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财务支出审批若干规定

 

  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明确财务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高校财务制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学校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支出审批责任人

  1.校长,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工作的法定权力,是学校财务支出的最终责任人;

  2.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或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组织领导学校财经工作,主管财务支出审批工作,组织制订财务支出审批办法,审批和会签大额财务支出、资金流动等;

  3.校领导班子成员(副校长、副书记),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并审核批准大额财务支出和资金分配方案等;

  4.计划财务处(以下称计财处)处长(财务机构负责人),在校长、主管副校长(总会计师)领导下,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审批财务支出,会签经济合同等;

  5.职能部门、学院(系)和直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本部门(单位)的财务支出;

  6.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专门事业任务的学校特定人员,如课题组长、学科带头人等),审核批准负责的项目财务支出。

  财务审批责任人对职权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征得校领导同意,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为审批。因特殊情况确需他人代为审批的,应提前委托并向计财处书面备案。

  二、财务支出审批的原则与责任

  1.审批人员应熟悉本单位财务状况,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较强的政策、法制观念和财务管理能力,能模范遵守财经纪律。

  2.审批财务支出,应“依规据法,先审后批,收支并重”。

  3.审批财务支出在集体领导、民主监督的基础上,实行行政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和集体审议联签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4.审批人员对财务收入和支出性原始票据反映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用黑色签字笔或碳素墨水钢笔签署审批意见,字迹清晰、易于辨认。

  5.审批人对审批的财务支出负有领导责任和连带经济责任。

  三、财务支出审批额度权限规定

  1.单笔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会计主管审核。

  2.机关部门和附属单位单笔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借款和支出,会计主管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3.单笔10万元以上的支出和借款,计财处处长审核、主管财务校长审批,300万元以上的财务支出由计财处报校长审批。

  4.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特殊开支,10万元以内的由计财处审核后报主管财务副校长批准;10-300万元的财务支出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300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由党委常委会审定。

  5.银行账户之间资金调度、沉淀资金转存由计财处处长审批,1000万元以上由主管财务校长批准。

  6.公费医疗支出2万元以上的,由主管校医院副校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审批。

  四、财务支出审批的具体内容规定

  1.融资、对外投资、货币出资,动用学校资金垫付款等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计财处处长审核、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校长签字审批。

  2.分配项目资金,由项目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讨论,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3.涉及重大财务收支的业务计划、经济合同、对外投资协议等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计财处处长联签审核后呈送校领导批准。

  4.不能及时结算的经济业务事项(建安、修缮工程等),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由部门负责人、计财处处长联签,分管校领导审批。基建、修缮项目开工前应落实资金来源、编制预算,经审核和招标后签订经济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进度付款;工程竣工后经质量检查、验收和决算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审批结算付款。

  5.公开招标采购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家(器)俱、设备,摄像、照相器材等,无论单价和批量多寡一律由学校招标采购,资产处处长和采购单位负责人联签。

  6.拨付预算资金,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补贴,离退休金、生活补贴、遗属生活补助、抚恤金,发放节日、年终或临时性补助或各种奖励等由计财处处长审批或联签。

  7.发放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等由计财处处长联签。

  8.学生实习费用实行限额包干使用的,由各院(系)根据实习计划填写实习费用发放表,经学生逐个签字后由院(系)长和教务处长联签审批。

  9.承办的各类会议、大型外事活动,应提前提交会议预算,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主管联签后报销。

  10.鉴定会、评审会、咨询会等发放的评审费、劳务费应填写制式发放表,由审批人和会计主管联签。

  11.公务接待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在预算限额内批准报销;招待费超预算支出由部门报计财处处长和分管校领导批准。

  12.严格控制的费用性支出(如出租车费、手机话费等)和超标准乘坐飞机、软卧,住宿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会计主管审核、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机关部门工作人员超标准乘坐飞机的一律报请主管财务副校长批准)。

  13.长期聘用社会人员的,应于每年初报校临时用工办公室审批并送交会计核算部门备案,劳务费支出由聘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审批。

  14.科技经费转拨,项目管理部门和计财处共同审核,主管财务工作副校长审批;项目校内分题,项目管理部门和计财处共同审核,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15.科技项目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规定起点以上(单笔5000元)的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16.从科技项目经费发放的助研津贴原则上应每月定期通过学生奖学金银行卡发放,不得现金发放。

  17.试剂、耗材原则上应及时结算,不得记账采购;单一供货渠道年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的,应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和定点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

  18.生产资料(化肥、种子、种苗、农膜、饲料等)、生物资产(实验动物)、农副产品、租用土地等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按学校“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凭备案计划报销支出。

  19.处级单位负责人外埠出差,按学校规定应向分管(联系)校长请假,相应的差旅费等支出由分管(联系)校长批准。

  五、会计的审核和监督权限

  会计对受理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支出,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六、其他办法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计财处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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