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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修购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日期:2012-11-09   |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修购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财教[2001]74号)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购专项资金是指学校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房屋修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仪器设备购置的资金。按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修购专项和学校自筹修购专项。

    房屋修缮主要指教学科研用房、学生生活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等房屋维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主要指供水、供电、供暖、供气设施和道路维修改造;仪器设备购置主要指为教学、实验服务的仪器设备和图书等购置。

    第三条 修购专项资金按“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修购专项资金由计划财务处统筹管理,修购项目实行部门归口管理。后勤处负责水、电、暖、气、道路、房屋等基础设施维修项目;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基建处负责房屋及道路等大型基础设施改扩建项目;保卫处负责安防及消防设施维修改造等项目;没有明确归口部门的项目由申报部门负责。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的职责是:

    1.负责组织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中央财政修购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建立滚动项目库和项目档案立卷;

    2.负责汇总报送中央财政修购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3.负责组织协调教育部对修购项目评估、检查工作;

    4.负责对修购项目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沟通项目管理中的问题,对拟进行绩效考评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第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的职责是:

    1.负责申报修购项目建议;

    2.负责组织修购项目立项文本、项目预算、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

    3.负责修购项目的实施工作;

    4.负责修购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建立项目档案立卷。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每年3月初征集下年度修购项目预算建议,布置学校下年度修购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每年3月末提出下年度修购项目预算建议。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格式编报项目立项文本、项目预算表和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等申报材料,按项目轻重缓急进行筛选排序后,报计划财务处。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对所有项目预算建议进行分类筛选后,提交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将审议通过的项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申请中央财政修购专项资金。

    第十条 对已申报中央财政修购专项资金且获批的修购项目,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对已申报中央财政修购专项资金但未获批的修购项目,以及已列入学校修购项目库的修购项目,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年度工作要点确需当年执行的项目,作为学校自筹项目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对未列入学校修购项目库的修购项目,年度预算不予考虑。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修购项目,计划财务处应及时通知项目管理部门(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单位)应及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编制项目详细的支出预算,报计划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报计划财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修购项目的实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学校有关政府采购、招标管理、基建工程及基础设施维修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按照工程施工(购销)合同办理项目尾款结算,并按合同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 修购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中所支出的材料及辅助材料、设备购置费、人工费、水电动力费、设计费等,不得列支其他无关费用。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和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要对修购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进行总结,并于年度决算前报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汇总上报教育部。

    第十七条 修购项目资金当年安排当年使用。对不能按期完成或因故终止的项目,项目单位要将未完成或终止的原因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报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后予以收回剩余资金或延续至下年度使用。

    第十八条 修购项目执行不及时、预算不准确导致结余资金被上级收回,或项目施工超预算的,将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暂停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并要求项目单位和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否则将终止项目并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1.未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扩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

    2.未按规定报告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

    3.经审计后认为项目管理混乱、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校财发[2004]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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